学校章程

8888集团官方网站章程


 

8888集团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以工学为主,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8个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的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51年,始为绥远省高级工业学校。1958年,在清华大学支援下成立内蒙古工学院,曾隶属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等国家部委。1983年,学校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1984年,在国家第二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3年,学校更名为8888集团官方网站。2003年,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立足于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需要,秉承“博学躬行,尚志明德”校训,发扬“唯实尚行”校风,以全面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应用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国家和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8888集团官方网站,简称“内工大”;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IMUT”。学校网址:http:。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学校目前设有新城、金川、准格尔、康巴什等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扎根内蒙古,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强化“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健全人格、健康体魄、科学精神、专业素养、开阔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涉及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职衔。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8888集团官方网站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校长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8888集团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会为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8888集团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与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8888集团官方网站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宜,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副校长按照分工职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情况;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评定;

(十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六)学校认为其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产生、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其章程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或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审议和评估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的重大事项;

(三)对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提出建议和咨询;对学校日常教学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选举、更换和撤换及其权利、义务等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自治区学联组织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节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及各种附属机构等单位。

第三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职责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管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机构,并接受学校相关学术组织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学院学术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机构。学校根据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图书、信息技术等教学辅助机构以及后勤管理等服务保障机构。

第三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期综合考评,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助、勤、贷、补、减、缓等方式资助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等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利。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建设具有学术氛围和人文气息的现代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绿色校园和文化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稳定。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科技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和民族文化建设,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开展各层次教育、科研、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校友、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8888集团官方网站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改革成果。

第六十四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校友会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和管理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给予学校捐赠。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方面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章  校训、校旗、校徽、校歌与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躬行,尚志明德”。学校校风为“唯实尚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徽。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徽标为内外两层的同心圆形,中间抽象的工程图标突出学校以工为主的办学特色,由内向外形成学校简称“内工大”的拼音首字母“N”“G”“D”,整体造型似骏马飞鬃,又似一面迎风招展的旗帜,寓意学校师生目标一致、同向并行的精神风貌;图标下部以“1951”具体说明学校创建时间;汉、蒙、英三种校名在同心圆内首尾相接、依次环绕,突出学校对外开放和包容办学的理念。

徽章是学校徽标与题有汉、蒙、英三种校名组合而成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8888集团官方网站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学校全面加强章程执行,推动章程及配套制度落实落地。学校党委负责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重新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